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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法院将互相执行仲裁裁决

1999-06-22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刘希全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6月21日电(记者刘希全)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相互执行仲裁裁决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今天在深圳正式签署了有关文件。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是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司法协助领域签署的又一重要文件,是两地司法协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不同法律区域间的司法安排。根据香港基本法第95条规定,双方在讨论研究过程中,既按照“一国两制”原则规范两地的互助行为,又充分考虑了香港与内地不同法律制度的实际情况。这对于切实维护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两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地执行对方的仲裁裁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双方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仲裁裁决的安排》,明确了两地法院互相执行仲裁机关依法作出的仲裁裁决。即无论是内地仲裁机关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安排》对两地法院如何受理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具体事项,作了详细的规定。双方商定,本《安排》在内地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由特区政府对原有的《仲裁条例》进行相应的修改并公布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港澳办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务司、香港高等法院的有关官员出席了今天的签署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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